《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面迭代升级

栏目:中保资讯 日期:2022-08-12 09:54:04 浏览:398

  8月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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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浙江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对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面迭代升级。《条例》修改内容针对体现了以下几个亮点:

  1、创新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制。《条例》不仅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措施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还将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经验推广到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

  2、充分体现了道路运输数字化改革要求。《条例》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和从业人员、承运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条例》规定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农村客运车辆、客运出租车、冷藏保鲜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3、加强了“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的监管。《条例》将定制客运、网约出租车客运纳入调整范围,并创新监管方式。明确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安装用于识别旅客身份信息的终端设备,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的监管要求。对于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定期核验。

  4、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条例》明确驾校对聘用教练员的管理要求,如“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有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同责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等。《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电话召车系统,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出租车电话召车服务号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道路候车困难群体和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召车提供便利。

  5、有效填补了道路运输监管漏洞。《条例》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解决了长期以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条例》规定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相应许可事项。该规定将避免出现长期以来存在当事人被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后立即申请新的许可的不严肃情形。《条例》明确了承租人对租赁汽车的管理责任,车辆承租人应当对租用车辆和驾驶人员承担管理职责,驾驶人员在车辆租赁期间利用租赁车辆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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